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济南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实践实训和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总务基建处综合科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负责与地方水电主管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三)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四)保证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实践实训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六)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七)管理校外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八)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九)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维护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六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总务基建处综合科提供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总务基建处综合科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增大功率(单件5kw以上、多件总功率5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审查备案。
第七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总和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总务基建处综合科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费用自理。
第八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对学院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水电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对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水电费要严格执行学院的内部收费标准,坚持“先交费、后使用”的办法。
(三)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四)总务基建处综合科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学院财务处报盘报表。
第九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院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院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上报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备案。工程完工后,须经总务基建处综合科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未经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备案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配电间、发电间、水泵房是学校供电、供水要害部位,其供电供水设备必须严加保护,除值班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
(二)高、低压配电房的停、送电由物业公司专业用电管理人员负责。用户需停、送电时,必须三天前提交书面申请,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指挥配电值班人员或者擅自进行停、送电操作(如遇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事故除外)。
(三)全校师生员工和在校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学校高、低压供电设施和供水设施,不得有任何危害供电安全和损坏供电、供水设施的行为。凡违反规定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责任外,并根据损害程度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发现供电线有断线、碰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抢修。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在低压供电线路上接线。凡需要用电必须事先向总务处综合科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按照综合科指定的线路、地点接线。未经批准私自接线,由综合科有权切断所接电源,并根据其情节进行罚款处理,如因私自接线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五)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在供水管网上新装、改装管道,开梯接水。如确因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维修等需要,必须在施工前书面报综合科审批,否则,拆除所接管道外,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六)学校的各级水电计量装置,由用户妥善保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安装、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故意损坏等,水电计量装置的变动只能由综合科组织处理。
(七)若人为因素致使水表损坏,由用户赔偿或承担修理费。擅自损坏水表铅封的,除按水表后侧管径流量交两个月水费外,还要追收罚款。对非用户责任的故障造成计量水表无法抄表的,当月水费按前二个月平均月用量计收。擅自损坏电表封印或使电表计量不准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国家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1条处理。
(八)凡属学校供水供电的部门或个人,严禁对外转供水电或取用其它单位的电源,若有自备电源的必须由综合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学校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需厉行节俭,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6℃。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有大型试验装置的实验室、车间、应指定实验室、车间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负责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五)校内各建筑用水用电逐步实现一楼一表、量化考核、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正规自来水,积极推广使用其他水源。
第四章 教职工宿舍水电管理
第十二条 搬迁户在迁出旧居时,不得损坏原有水电设施,经综合科验收合格并查抄水电表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如有损坏,由迁出户负责承担修复的工料费,移交手续办清后发生的损坏由接收者负责赔偿。水电费凭房管部门住房验收单,经综合科核实确认后作为收费依据。调离人员必须结清水电费用,综合科签字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宿舍装修时严禁改动室内电源线路、用电设施;严禁将供水管道和计量水表改动、移位或包裹在难以察看和维修的位置,否则因维修造成局部开孔、装饰损坏等概不负责补偿。厨房、厕所装修造成渗漏水,装修户应无条件负责返修,并承担全部(本层与下层)返修费用。
第五章 公共场所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各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公共场所等所在管理部门,应加强水电管理,定时供电、供水,根据需要随时调整照明灯数。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如需更换线路或将原敷设线路封闭在吊顶内,必须先到总务处综合科申报,经勘察,允许后方可实施。竣工时,必须由综合科派人员对电气线路进行验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学校不负责安排维修,若在使用中造成的事故,将追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机房、研究所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水电管理。严禁私自在实验室、研究所从事生产活动或与本校教学、科研无关的额外项目,违者按窃电(水)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栓供学校消防灭火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开启。
第十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用水,随手关好水龙头。各楼栋、学生宿舍和公共场所及生产科研等单位的大型用水设施,要确定专人管理,严禁跑、冒水造成浪费或淋、浸、泡坏仪器设备和设施,违者照章处罚。凡发现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维修部门,维修部门应及时维修。
第十九条 绿化用水应尽可能地减少使用自来水,充分利用中水、山塘水。
第二十条 各食堂水电一律装表计量,实行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拆毁、损坏公共场所的灯泡、灯管、继电器、镇流器、保险等,违者按其原价的10倍赔偿。
第六章 基建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改建项目中的水电都由综合科负责,新建项目的水电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征求综合科的意见。新建楼栋进户总阀前的所有管道和进户总开关前的有关设施从计划、方案、施工、管理都由综合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综合科根据建设方提供的竣工图纸对水、电安装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房屋工程验收,综合科方能接水接电,并负责保修期后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建和维修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由所在项目的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本条例,并全过程负责项目的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用水用电设备名称、数量、用电容量、需水量等报到综合科,办理供用水电协议,交纳安全用水用电保证金,否则不予供水、供电。得到批准后,施工单位必须在综合科指定的位置接水、接电,安装水电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配电箱和临时电源线路,切断在供水主管上开梯的水管。经综合科检查合格并结清水电费后,退还保证金。如不及时拆除,综合科可强行拆除,并没收其器材,保证金作为拆除费。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我校电力用于与我校无关的工程服务,违者按国家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施工场地(包括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装饰)都必须安装水电表,按量交纳水电费,否则按工程造价的5%在工程款中扣除水电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需在我校暂住的人员,由建设管理部门(或房管科)统一安排住房并装好水电表,水电管理科检查合格后方可供水供电,并依表计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对工地临时用电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定期对施工用电进行安全检查,综合科不定期进行抽查,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做好安全、节约用电工作。
第七章 营业性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经济核算部门及生产、经营性门店一律装表计量,按量交纳水电费,装表费用由使用部门自付。严禁擅自移动、更换表计、改装供电线路、供水管道。
第八章 违章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并追缴三倍用电的费用。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书。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算,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收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及时报修计量装置手续者,或损坏原因责任不清者,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三十五条 凡被停供水点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总务基建处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九章 经费使用及奖励
第三十六条 加强水电管理,回收的水电费须及时上交学院财务处,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应跑、冒、滴、漏的有关人员,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计量装置安装后逐一推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务基建处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9日起执行。
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
总务基建处
2013年12月19日